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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软件开发销售(游戏软件开发学什么专业)

A公司为B公司提供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监测系统开发服务。合同签署后,A公司到省科技厅办理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服务完成后,A公司将其取得的服务收入申报为增值税免税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税务人员在检查时认为,A公司的服务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软件服务”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公开信息显示双方的主要观点为:

事实上,自“营改增”起,软件服务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6号文”)关于技术开发的免税规定,一直都是颇具争议的话题。实践中,由于两类服务的边界模糊,缺乏明晰有效的政策指引,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的理解和执行也存在差异。本文将从以下问题出发,对“软件服务”与“技术开发”之争展开讨论:

01

问题的关键:软件服务与技术开发之间的关系判断

1. 36号文中软件服务与技术开发的定义

而软件服务,根据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是信息技术服务下的服务类型。其中,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到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但未就前述三类软件服务类型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从文字表述来看,软件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顾名思义,其中软件维护很明显是在现有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信息收集、处理及应用;而技术开发的重点在于开发,即,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的技术改进或者提升。从这个意义上看,软件维护的本义与技术开发的含义冲突较大。然而,从技术开发可能是一系列行为的组合,技术开发的成果可能表现为软件,从信息技术本身也是一种技术的角度来看,软件开发和软件测试则有可能部分或全部与技术开发相重叠。

以案件涉及的监测系统来看,如果我们假设,一家企业自行开发出一项软件,能够对原本无法监测的环境中的特定要素变化进行监测,那么,这样的软件开发行为就可以称之为技术开发;又比如,对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开发显然可以定位为信息技术开发活动;反过来,如果一项软件开发是游戏软件开发或者只是实现一个简单的系统功能,则可能不能归入技术开发的范畴(再进一步说,游戏开发中也可能涉及技术开发,比如游戏软件开发中的某些图像技术实现本身可能是技术突破)。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表明,软件服务和技术开发(以及相关服务)并不存在完全排斥或相互包含关系,而是实际上存在交叉关系。

2. 营业税时代的政策演变

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绝大多数都是平移营业税时期的应税服务,在仅依据现行36号文无法准确辨别时,可以回溯营业税时期,探寻技术开发、软件服务税务处理的起源及变化,以及技术开发免税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政策目的。(政策演变规则梳理详见附录表格)

(1)起源:软件服务与技术服务均按照“其他服务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相关规定,营业税的税目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其中,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可以发现,营业税征税范围主要是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并未就技术开发与软件服务进行明确划分与定义,通常认为两者均按照“其他服务业”进行处理。

(2)变化1:首次出台技术开发等服务及软件产品的优惠政策

同期,为贯彻落实14号文的政策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对应的财税规定《关于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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